一、损坏
读者办理文献外借手续时,请当面检查文献。如发现批点、涂改、折角、描绘、撕页或污损等情况应立即向工作人员声明并加盖污损章,以分清责任,否则归还时发现问题,由持证人按以下标准赔偿:
1、书刊封面、封底被污损,不影响正文的每册赔偿2元;书刊正文被污损较少不影响其流通的,按每页赔偿1元处理;严重污损无法继续流通的按遗失书刊处理。
2、损坏书刊经修复可继续使用的,由损坏者交付修理费2-5元;损坏书刊无法修复(含裁剪、撕裂、窃换内容)的,按遗失书刊处理。
3、书刊的条码、书标、磁条损坏或卸除,按1元/项赔偿。卸除RFID电子标签的,按2元/册赔偿。
二、遗失
遗失本馆文献者应立即声明并积极寻找,以相同文献限期30天内抵赔。如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赔偿相同文献,则按以下标准赔偿:
1、国内出版的普通文献:
出 版 年 限 | 赔 偿 标 准 |
30年前(含) | 原文献价格2倍乘以出版至今年数 |
20年前(含) | 原文献价格乘以出版至今年数 |
10年前(含) | 原文献价格3倍 |
10年内 | 原文献价格2倍 |
2、成套多卷本,每册无单价的,遗失其中1册或数册,根据前款“国内出版的普通文献赔偿标准”,按全套价格赔偿,且赔偿后不得索取其他卷册;每册有单价的,按前款“国内出版的普通文献赔偿标准”赔偿。
3、未标明价格的文献资料,按标准参考同类文献资料的价格赔偿或选择赔偿同样版本文献。
4、音像资料有损坏或遗失的,按每张光盘单价的2倍赔偿,成套的则按整套光盘定价的2倍赔偿。
读者在赔偿手续办理后30天内归还原文献,按其赔偿方式,可退还赔偿的文献或款项,逾期不予办理。
三、偷窃
未办理借阅手续,将馆藏文献藏于身上、书包或其他物品内,一经发现,按偷窃文献论处。除追回被窃文献外,对偷盗文献者,本馆有权视情节轻重予以提醒、警告、置停读者卡(三个月、半年、两年)、注销读者证,情节严重者交送公安部门处理。
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未尽事宜之处,由图书馆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