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赔偿规定
惠州市图书馆馆藏资料损坏、遗失赔偿规定
2020-09-14 10:05

一、损坏

读者办理文献外借手续时,当面检查文献发现批点、涂改、折角、描绘、撕页或污损等情况应立即向工作人员声明并加盖污损章以分清责任,否则归还时发现问题,由持证人按以下标准赔偿

1、书刊封面、封底被污损,不影响正文的每册赔偿2元;书刊正文被污损较少不影响其流通的,按每页赔偿1元处理;严重污损无法继续流通的按遗失书刊处理。

2、损坏书刊经修复可继续使用的,由损坏者交付修理费2-5元;损坏书刊无法修复(含裁剪、撕裂、窃换内容)的,按遗失书刊处理。

3、书刊的条码、书标、磁条损坏或卸除,1元/项赔偿卸除RFID电子标签的,按2元/册赔偿

二、遗失

遗失本馆文献者应立即声明并积极寻找以相同文献限期30天抵赔。如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赔偿相同文献,则按以下标准赔偿:

1、国内出版的普通文献:

      

         

30年前(含)

原文献价格2倍乘以出版至今年数

20年前(含)

原文献价格乘以出版至今年数

10年前(含)

原文献价格3倍

10年内

原文献价格2倍

2、成套多卷本,每册无单价的,遗失其中1册或数册,根据前款“国内出版的普通文献赔偿标准”,按全套价格赔偿,赔偿后不得索取其他卷册每册有单价按前款“国内出版的普通文献赔偿标准”赔偿

3、未标明价格的文献资料,按标准参考同类文献资料的价格赔偿或选择赔偿同样版本文献。

4、音像资料有损坏或遗失的,按每张光盘单价的2倍赔偿,成套的则按整套光盘定价的2倍赔偿

读者在赔偿手续办理后30天内归还原文献,按其赔偿方式,可退还赔偿的文献或款项,逾期不予办理

三、偷窃
  未办理借阅手续,将馆藏文献藏于身上、书包或其他物品内,一经发现,按偷窃文献论处。除追回被窃文献外,对偷盗文献者,本馆有权视情节轻重予以提醒、警告、置停读者卡(三个月、半年、两年)、注销读者证,情节严重者交送公安部门处理。

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未尽事宜之处,由图书馆负责解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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